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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上午,由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在屯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长李国善作为案件承办人出庭支持公诉,屯留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建龙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
开庭前,李国善认真阅卷,亲自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统一应用系统上填录案卡,制作起诉书和庭审预案,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论证剖析和全面把控。针对本案在证据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程序方面存在的瑕疵,主动与公安机关承办人沟通,指导侦查人员补充证据,为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打下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李国善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充分举证,从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王某某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自2017年5月份检察官员额制实施以来,李国善办理侦监、公诉、刑执、民行等各类案件9件。该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案件已成常态化。检察长回归办案一线,带头办案,带头出庭,这是该院认真推进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举措。落实检察长直接办案制度,使检察长从审批案件回归办理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了该院办案质效,极大激发了检察官办案热情,使全院上下形成了多办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同时检察长选择涉毒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更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涉毒犯罪绝不手软,不断深入推进平安屯留建设的决心。(来源:屯留县人民检察院)